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6-06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141016日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第八次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江苏省社科联),英文译名为Jiangsu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缩写为JSFPS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江苏省委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合组织,是全省性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省委、省政府联系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社科强省建设,为实现“两个率先”、谱写中国梦的江苏篇章作出应有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基本任务:

(一)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和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依法对本会业务主管的全省性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对省辖市社科联、高等院校社科联以及本会非业务主管的全省性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进行工作指导和协调;

(三)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研究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四)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组织开展和指导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推动社会科学学科发展,培育社会科学人才;

(五)组织开展和指导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宣传、普及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受江苏省人民政府委托承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

(七)组织编辑、出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图书、期刊,推动社会科学成果的传播与转化;

(八)加强学术社团之间、学科之间、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界的联系;

(九)反映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完成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团体会员包括全省性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省辖市社科联和高等院校社科联,分为本会业务主管和非业务主管两大类别。

第六条 省辖市社科联、高等院校社科联以及本会业务主管的全省性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非本会业务主管的全省性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承认本会章程并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接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享有代表大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请求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本会业务主管的团体会员开展重要业务活动时,可以向本会申请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资助。

第八条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二)根据本会要求参加相关活动;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四)本会业务主管的团体会员应当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团体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 团体会员如果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本会可以依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机关为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团体会员和高等院校、党校、科研机构、省直有关单位以及本会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代表大会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审议和通过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或者修订、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五条 理事由团体会员、高等院校、党校、科研机构、省直有关单位或者本会推荐,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离开原工作单位或所在社团,其理事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原推荐单位或社团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团体会员退出本会,其推荐的理事资格自动免除。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责:

(一)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主席、主席;

(二)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增补或免除理事;

(五)研究决定理事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其成员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届中,常务理事、副主席离开原工作单位,由原工作单位提出替换人选,按照组织程序报批,并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全体会议确认。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向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按照组织程序审议通过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主席的变更人选;

(四)审议批准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除名;

(五)研究决定本会重要工作及重大事务。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二十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本会机关工作部门实施。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省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二)社会捐赠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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